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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当对方单方变更合同你以行为接受后还能反悔吗?

来源:欧宝电竞app    发布时间:2026-01-23 15:01:27

  当收到法院传票时,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作为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他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为一份看似普通的阀门采购合同被供应商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28万余元。更让他困惑的是,这份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实际履行过程与合同白纸黑字的约定似乎并不完全一致,而现在对方却拿着最初的合同文本要求他全额付款。甲感到压力重重:公司的现金流本就紧张,这笔突如其来的诉讼如果败诉,将给公司带来沉重打击。他反复回想与供应商沟通的每一个细节,试图厘清自己究竟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但复杂的合同履行过程和多次沟通变更让他难以理清头绪。

  这起纠纷源于2007年10月的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当时,甲代表的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16台特定型号的阀门,总价款28.8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签约后一周内支付30%定金,余款在付清定金之日起14周内付清。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情况出现了变化。

  原来,A公司此前曾与B公司的关联公司C机电公司签订过另一份阀门采购合同(969号合同),但由于下单失误,部分阀门的阀体规格需要调整。为此,A公司在签订新合同(186号合同)的当天,就向B公司和C公司发送了一份《订购说明》传真,明确要求将新合同项下的阀门外壳装配到原合同(969号合同)的阀门上发货,而将原合同的阀门外壳作为备件使用。这份传真实质上改变了新合同的履行方式,将原本独立的合同履行与原合同的履行关联起来。

  关键转折点在于,B公司和C公司在收到这份传真后,并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而是按照传真的要求,将阀门进行装配,并陆续向A公司交付了16台阀门。A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这些阀门进行了签收确认。此后数年,双方就付款事宜多次沟通,A公司甚至在2009年出具过付款计划,确认了186号合同项下28.8万元的欠款金额。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问题,A公司最终未能支付这笔款项。

  直到2010年,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及违约金。庭审中,A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一是主张双方原是代理关系,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二是认为B公司从未备货通知提货;三是坚持即使违约,也只需承担定金责任而非全部货款责任。但法院查明的事实却让甲的处境变得十分被动。

  裁判结果:某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28.8万元,并以8.64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以20.16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变更后的效力问题。法院精确指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希望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由此能够产生合同改变的法律后果,双方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变更的成立:A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发出的《订购说明》传真,实质上是希望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单方意思表示。而B公司和C公司收到传真后,没有提出异议,反而按照传真要求做了阀门装配和交付,这一履行行为明确说接受了A公司的变更要求。

  变更后的合同关系:通过上述“单方意思表示+行为接受”的模式,原合同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已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是:B公司需将186号合同项下的阀门外壳装配到969号合同项下的阀门上交付,而A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货款。

  A公司的付款义务:法院查明,B公司已按照变更后的要求履行了交货义务,A公司也签收确认。同时,A公司在2009年出具的付款计划中明确确认了186号合同项下28.8万元的欠款金额。这些事实表明,A公司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及自己的付款义务是明知且认可的。

  定金条款的适用:关于A公司主张的只需承担定金责任的观点,法院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本案中,A公司从未实际支付过合同约定的8.64万元定金,因此定金条款并未生效,A公司不能仅主张在定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认为B公司已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义务,而A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虽然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其中涉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接受”导致合同改变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复杂性。对于处于类似A公司境地的被告而言,如何正确理解本案裁判逻辑,并从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抗辩角度,是应对诉讼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条文确立了合同改变的根本原则——协商一致。然而,协商一致的表现形式并非仅限于书面协议或明确的口头同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协商一致”能够最终靠多种方式实现:

  1. 明示协商与默示接受《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默示接受可以构成协商一致,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视为对合同改变的接受。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B公司按照《订购说明》要求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认定其接受了A公司的变更要求。这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即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或变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判断默示接受是否构成合同改变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2. 变更意思表示的明确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其中“协商一致”即所谓合意。变更合同的合意,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变更合同的合意,依法应为可撤销。

  上海律师在分析本案时特别强调,A公司发出的《订购说明》虽然改变了合同履行方式,但并未涉及合同核心要素的变更。根据合同改变理论,合同的变更其实就是对合同的内容部分地修改或者补充,而不是对合同整个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全部进行变更,其实就是消灭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双方当事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一个与原合同完全不同的新合同,这已不是合同改变而是合同更新。本案中,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要素均未改变,只是履行方式发生调整,因此属于合同改变而非合同更新。

  对于处于类似A公司地位的被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构建抗辩策略:

  1. 质疑“行为接受”的认定本案裁判的重点是法院认定B公司的履行行为构成对合同改变的接受。作为被告,可以重点攻击这一认定:

  提出履行行为的多重解释:可以主张B公司的装配和交货行为并非专对于《订购说明》的履行,而是基于原合同或其他安排的履行。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在《订购说明》之前或同时,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关于阀门装配的约定或交易习惯。

  强调未收到明确确认:可以主张B公司从未对《订购说明》给予书面或口头确认,单方面的履行行为不足以推断其接受变更。特别是当变更可能增加履行成本或风险时,接受方理应更加谨慎。

  利用意思表示瑕疵规则:若能够证明在发出《订购说明》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说明内容显失公平,可以主张变更合意存在瑕疵。上海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2. 主张合同改变未完成合同改变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本案不涉及批准手续,但可以主张: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可以分析《订购说明》中的变更要求是否足够明确,特别是关于装配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时间节点、品质衡量准则等是否清晰。

  形式要件不符:如果原合同约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而《订购说明》及后续履行不符合该约定,可以主张变更未生效。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一般应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3. 聚焦违约责任的范围即使合同改变成立且被告构成违约,也可以就违约责任的范围进行抗辩:

  违约金过高:可以主张对方计算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损失举证责任: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特别是当合同标的物为特定设备时,供应商是否实际备货、备货成本多少、是否有转售可能等,都会影响损失认定。

  同时履行抗辩:如果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存在先后顺序或相互依赖性,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中,A企业能尝试主张付款与交货的特定安排构成履行上的关联。

  4. 利用诉讼时效规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虽然本案不涉及诉讼时效届满,但这一原则提示我们,合同改变与合同效力状态紧密关联。可以审查原告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特别是当合同履行过程漫长、多次变更时,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基于本案反映的普遍的问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为从事商业交易的公司可以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书面确认原则:任何合同改变,无论大小,尽量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确认函的形式固定。避免依赖口头沟通或单方文件。

  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的具体条款、生效时间、对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等,避免产生“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风险。

  保留异议记录:如果对对方的变更要求不同意,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证据。沉默或不作为可能被认定为默示接受。

  规范交货签收:交货凭证应明确记载货物对应的合同编号、产品规格、数量等信息,避免混淆不同合同的履行。

  付款注明用途:付款时应在备注中注明对应的合同编号和款项性质,特别是当涉及多份合同或复杂履行安排时。

  沟通记录归档: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邮件、传真、微信聊天记录等,应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确保争议发生时能够还原完整事实。

  及时专业咨询:若发生履约争议或收到对方律师函、诉讼文件,应立即咨询专业上海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全面证据梳理:在律师指导下,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履行证据、沟通记录等,识别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理性评估选择:基于证据和法律分析,理性评估和解、调解、诉讼等不同解决途径的成本和可能结果,避免情绪化决策。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管辖法院的裁判倾向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结果,读者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时,应结合自己详细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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